|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务监督、会计管理、国有资本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本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等。
(三)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决算草案;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和各项资金,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议;根据全市预算安排,确定全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政府采购规章,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规定;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逐步推行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市财政对工业、农业等经济发展支出;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贯彻落实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及国际粮农开发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和磋商业务,并负责贷款的引进、转贷、管理、监督和项目考察等工作;负责拟定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和办法;负责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拟定和组织执行全市会计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及补充规定。 |